轉載文/柯莉娟 執業律師、東吳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近來媒體、研討會,甚至商業聚會,對於如何做「ESG投資」,討論得真是頭頭是道,處處可見鼓吹「碳交易」經濟利益的論點。多數企業主的想法是按規定算出應繳多少碳費,先繳再說,同時再看看那裡可以買便宜的碳權拿來抵銷。
「漂綠(Greenwashing)」一詞最早由傑·韋斯特福(Jay Westerveld)於1986年提出,譏諷當時旅館業者設計綠色清洗標示,要求客人重複使用毛巾以保護環境,酒店實則享受減低洗衣成本的好處,卻在廢棄物回收等對環境影響力更大的層面上無積極行動。
參考非營利智庫 Planet Tracker 於 2023 年 1 月發布的報告,主張企業漂綠行為正變得更複雜而成熟,並歸納出現今最常見的以下六種漂綠行徑,還將其比擬為「漂綠多頭蛇」(Greenwashing Hydra):
一、綠色擁擠(greencrowding):指躲在人群中以避免被發現的想法。
二、綠色照明(greenlighting):藉由突出其運營或產品的特別綠色特徵,而移轉大眾忽略其在其他地方破壞環境的注意力。
三、綠色轉移(greenshifting):企業管理團隊暗示消費者有錯並將責任推給他們。
四、綠色標籤(greenlabelling):營銷人員稱其產品符合環保或具可持續的條件,但仔細檢查就會發現他們的表述具有誤導性。
五、綠色漂洗(greenrising):企業管理團隊在實現 ESG 目標之前定期更改其 ESG 目標。
六、綠色掩飾(greenhushing):企業管理團隊為了逃避投資者審查而少報或隱藏其可持續發展資質的行為。
該報告亦發現「綠色漂洗」與「綠色掩飾」是兩種最難識別的漂綠形式,畢竟,企業管理團隊確實作出形式上符合 ESG 目標之作為,甚至有取得資料揭露的國際認證,但結果無法被國際控管單位獨立專家(independent expert at control unit)驗證,還是會被視為「漂綠」。
「漂綠」有什麼法律責任?
企業的減碳作為若被認定是「漂綠」,已經不是花冤枉錢的事了,在美國及歐盟,「漂綠」訴訟也隨著企業採取減碳操作而與日俱增。以美國案例為例,企業「漂綠」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規、證券交易法規、刑事、民事等,著名案例有:
.穩潔(Windex)產品
莊臣(SC Johnson)穩潔(Windex)產品-2021年,消費者集體起訴莊臣,指控其主張推出全球第一款用100%海廢塑膠製成的穩潔產品,經查證具有誤導性營銷。值得注意的是,該案中的法院駁回莊臣的論點是認定其對包裝塑膠瓶「無毒」的解釋不恰當,部分原因才是不符合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制定之「綠色指南」(Green Guides)的定義。
.巴西Vale SA案例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於2022年控訴一家上市的巴西礦業公司-Vale SA,也是世界上最大的鐵礦石生產商之一,在2019年1月Brumadinho大壩倒塌之前對其大壩的安全性做出虛假和誤導性聲明,也就是透過ESG的揭露誤導政府機關與投資人,涉嫌證券詐欺案。
.Allbirds案例
相反的,知名鞋類和服裝公司Allbirds主張用羊毛和樹纖維做鞋面、用甘蔗替代石油生產世界唯一「負排放」的鞋底,消費者卻質疑該公司未善待羊、計算生命週期評估(LSA)工具及其使用Higg材料可持續性指數(MSI)來衡量材料的數據真實性,並主張這些指數不能準確反映對氣候的影響。因Allbirds可提出清晰、誠實的ESG數據給法院查驗,所以法院認定該公司沒有作出任何與事實不符的陳述,法院判決也提高Allbirds在消費者心中的品牌評價。
換句話說,對「漂綠」的答辯策略唯有真真切切實踐符合國際規範機制下之「碳移除」措施,完成國際認可的註冊、認證及交易,才能真正取得等同投資永續經營的效益。
歐盟對「漂綠」的對策
正當亞洲諸國及企業為因應歐盟於 2023 年 10 月試行「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陸陸續續進行法規制定與減碳操作之際,歐盟卻已經展開遏制日漸猖獗的「漂綠」的嶄新監理機制,主要是委託外部專家為不同的「碳移除」開發量身定制的認證方法,同時,試圖解決一些懸而未決問題、將白忙一場的「漂綠」輔導成真正達到「碳移轉」效果。
歐盟已在 2023 年 3 月 7 日舉行第一次會議,並制定自 2023 年 6 月起至 2024 年第一季的四次會議工作計畫。簡言之,歐盟委員會在 2022 年底發佈的碳移除認證框架(CRCF),除了透過實施標準和認證程序建立信任外,促使提出創新的碳移除解決方案,防止漂綠,同時刺激公共與私人來源的融資選擇。歐盟更鑑於自願碳交易市場的運作引發之批評,亦將自願碳交易市場的會計、監控、報告和驗證納入相同規則中。
我國企業因應之道
正因我國特殊國際地位,企業難以自聯合國強制減排計畫下的碳交易市場,如:歐盟排放交易系統,購買碳配額(carbon allowances),抵付如 CBAM 的跨境碳成本,相對可行的作法是從自願減排計畫中購得碳信用後,對超額排放進行碳抵扣。故我國企業應避免在誤解資訊情況下,僅想著藉由投資ESG求取獲利,最後反而陷入「漂綠」風險。
對此的因應之道,得先想想如何從一開始就獲得信譽良好的專家協助,務實的建構日後可以符合自願減排計畫(如:Verra),與國際控管單位獨立專家認可的註冊、認證及交易的減碳措施,如此才可能減少支出更多碳稅、碳費,避免日後因無力承擔排碳成本而無法繼續經營的後果。